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此罪。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实施此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相应刑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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