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5 - 37条)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5 - 37条)5.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6.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这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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