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可以单独落户。通常婴儿出生后可随父或随母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所需材料一般包括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婴儿的基本权益使其能在户籍系统中得到准确登记方便后续享受各种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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