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会责令原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2. 向执行法院的院长反映情况。院长对本院执行工作负责会督促执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3. 若发现执行法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执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比如违反执行程序规定、存在消极执行等不当行为。4. 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不执行的原因。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合理情况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执行工作推进。执行案件情况各异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序号: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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