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2.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上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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