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事故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相关人员被依法判刑。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多人因在天津港爆炸案中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被判处相应刑罚。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了极其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以此警示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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