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办理分公司一般需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准备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包括总公司章程、总公司营业执照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心分析:总公司有义务按规定流程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关键在于准备齐全准确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实务建议:提前确定分公司名称,避免重名。仔细准备登记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按规定时间向登记机关申请,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及时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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