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在法院开庭时进行手机录音一般不能作为证据。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当庭公开质证的证据除外。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民事诉讼中证据需经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庭上通过合法方式举证质证,未经许可私自录音侵害对方对庭审过程的知情权等权利。关键构成要件:关键在于是否经对方同意进行录音,未经同意则不具备证据合法性。实务建议:如果想获取庭审相关证据,可通过合法申请法庭记录、庭审笔录等正规途径。若发现有未经许可录音行为,可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排除该非法证据。同时,在庭审中应遵守法庭纪律,通过正当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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