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区行政复议局的上级一般是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复议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核心分析: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遵循层级管理和便于复议工作开展的原则。区行政复议局作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上级可能是市一级对应复议部门或区政府自身。这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纠错。实务建议:如果对区行政复议局的决定不服,要进一步申请复议,需明确其上级机关。可通过区政府官网、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查询具体上级部门信息。收集好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级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上级机关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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