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解散过程中可以进行股权转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心分析:首先,股权转让是股东处分其股权的行为,与公司解散并非相互排斥。股东转让股权时,需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转让方有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的义务,其他股东有决定是否同意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关键在于满足程序要求,确保转让合法有效。实务建议:转让方要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留通知的证据。其他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明确答复。若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各方应协商好购买比例或按出资比例确定。可通过召开股东会等方式明确转让事宜,避免纠纷。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诉讼时需提供相关通知、答复等证据证明转让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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