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盗窃4000元,检察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核心分析:对于盗窃4000元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起诉情形,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检察院可不提起公诉。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嫌疑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实务建议:首先,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若符合条件,可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证据。同时,被害人也可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出具谅解书,这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一定参考作用。法律程序上,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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