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保全在先的债权并不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这里的执行措施并不等同于保全措施。核心分析:保全措施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并非确定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债权受偿顺序一般依据是否有担保物权等情况确定,普通债权之间原则上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保全不等同于执行措施。实务建议: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可考虑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若已申请保全,应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在符合条件时尽快申请执行,争取在执行措施上取得先机,以保障自身债权能在执行财产时按顺序受偿。收集并保留好与债权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履行记录等,以备后续执行及可能出现的纠纷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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