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此规定基于试用期的特性,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只是试用标的物,尚未正式取得所有权,故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权利义务:出卖人在此期间负有保障标的物安全的义务,若发生毁损灭失,需自行承担后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主要是对标的物进行试用评估,无承担毁损风险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处于试用期这一时间段是关键,只有在试用期内出现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才适用该条规定。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出卖人若认为是买受人不当使用导致毁损,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如现场照片、使用记录等。沟通协商:双方可先就毁损情况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责任归属。若协商不成:出卖人可依据相关证据,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买受人承担因不当使用造成的额外损失等,具体流程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按法院审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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