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情况下,拘留所会见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核心分析:1.适用逻辑:该规定旨在确保拘留所管理秩序,保障被拘留人权益及会见的有序性。2.权利义务:被拘留人有按规定会见的权利,会见人员需持有效证件。拘留所负有安排会见、查验证件及管理会见秩序的义务。3.关键构成要件:明确了会见的人数、时间限制以及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实务建议:会见人员提前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按照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前往会见。若有特殊情况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或时间,提前向拘留所提出申请并等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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