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名字更改后,结婚证需要更改。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核心分析:婚姻关系中,姓名是重要信息之一。当一方姓名更改,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实际不符,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证明效力。双方有义务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改结婚证上的姓名,以确保婚姻证件信息的准确性。关键构成要件是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这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更改手续的重要依据。实务建议:首先,前往公安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取得变更证明。然后,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提交材料申请更改结婚证上的姓名。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会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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