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尚未届至原定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等,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权利义务:股东原本按章程规定有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后需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键构成要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等法定情形。实务建议:债权人需收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生效裁判文书、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程序一般为债权人起诉,提交证据,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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