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不用公证也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核心分析:这些遗嘱类型有效的关键在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见证人资格、签名要求等。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各方权利义务明确,遗嘱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见证人有见证真实性的义务。实务建议:立遗嘱人书写自书遗嘱要确保内容清晰、签名完整、注明日期。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等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收集遗嘱相关材料,如草稿、见证人的证明等。若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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