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不存在必须先给哪一家法院的固定规则。2. 若两家法院执行的是同一笔欠款且都已进入执行程序,通常会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法院主持分配。3.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各法院可分别执行到位其对应的份额。4.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会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比如先支付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工人工资、税款等,之后再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5. 实践中,各法院会就执行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公平公正。一般来说,执行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执行进展、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综合因素来推进执行款项的分配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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