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此类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通过内部申诉等途径解决而非行政复议。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该条第二款调解等处理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3.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和特殊性通常由特定政治程序处理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总之行政复议有其特定范围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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