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收养孤儿一般不收取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收养孤儿的程序较为严格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同时收养人应符合相关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总之依法依规办理收养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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