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的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1. 一般交通事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2.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3. 若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扣留期限根据检验、鉴定的时间确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