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不能仲裁若仲裁协议涉及这些内容则无效(《仲裁法》第2条)。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为这类主体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签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17条)。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法》第17条)。4.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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