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予以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所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大额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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