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 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3. 被告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如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证据、证明自身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等,以便在异议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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