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准备以下材料和证件:证件方面: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材料方面:1. 离婚协议书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名。2. 结婚证。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度过冷静期(一般为30天)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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