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例如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知道某具体行政行为若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其应在2023年3月1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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