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具体内容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破坏了民族团结。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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