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其关于法律问题的疑惑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收集信息、准备材料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安排会见时辩护律师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按照看守所的安排及时会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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