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不过口头协议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协议的存在和内容。比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所以在重要事项订立协议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因证据问题产生争议。 但如果双方都认可口头协议内容且能提供一定证据支持其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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