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4.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项)5.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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