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2.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3.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人民检察院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适用此规定。刑事案件中扣押的批准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且有严格程序规定以确保扣押行为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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