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情形如下:1.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3. 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4. 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5. 价格违法处罚案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6. 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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