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坦白: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者均对量刑有影响,坦白是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自首强调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立功是揭发他人或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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