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超市偷东西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司法实践中,具体数额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有所差异。若偷东西未达上述标准,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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