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影响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此罪旨在维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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