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等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2. 法院审查: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3. 结果处理: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4. 向上级法院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5. 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同样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中止执行等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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