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保金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在一些领域有相关限制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同时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其他一般合同中法律未对质保金的具体比例上限作统一强制规定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时应合理考量项目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确保比例公平合理既能保障工程或服务质量又不过分加重一方负担。 总之建设工程中质保金一般不超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其他合同则依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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