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主要有以下区别:1. 实施主体:司法强拆由法院执行。只有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才会实施强拆。行政强拆主体是行政机关,如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2. 法定程序:司法强拆需先有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拆程序相对简单直接,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3. 合法性保障:司法强拆经过法院严格审查,只有在征收决定合法、补偿决定合理且程序合法等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准予执行,更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行政强拆缺乏司法审查环节,若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易侵害被拆迁人权益。4. 救济途径:对司法强拆不服仍可通过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寻求救济。行政强拆时,被拆迁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对行政强拆行为合法性进行质疑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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