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公平要求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公正则强调行政许可的设定要符合正义理念,合理考量各种因素。3. 便民原则:旨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4.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依法给予补偿。6. 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同时也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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