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中,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存在赡养老人的情况,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就可享受相应扣除。权利义务:纳税人有依法享受扣除的权利,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要确保赡养行为真实发生。关键构成要件:被赡养人需年满60岁,纳税人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等。实务建议:留存好能证明赡养关系及老人身份信息、年龄等的资料,如户口本等。若为非独生子女,及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要求准确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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