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官司一审二审都败诉后,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核心分析: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这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和期限。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实务建议:首先仔细研究判决、裁定,确定是否存在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准备好再审申请书,阐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收集新的证据或对原证据进行整理,以支持再审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按照法院要求补充材料和参与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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