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 否决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某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从而拒绝该投标文件的评审行为。 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不再继续进行评标等后续程序。2、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否决投标的情形如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关于废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等若违反可能导致废标。3、核心分析: 否决投标针对的是个别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是对单个投标的否定。其关键在于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 废标则是整个招标活动出现严重问题如招标程序违法、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等。各方权利义务方面否决投标后其他合格投标仍可继续评审而废标后需重新招标。4、实务建议: 对于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及时记录并说明理由。 对于废标招标人应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如提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等。若发现可能导致废标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或重新组织招标。收集证据方面对于否决投标要留存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相关证据;对于废标要记录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文件、记录等。若出现问题可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寻求帮助按其要求进行后续处理法律程序上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废标、重新招标等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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