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提出异议之诉后执行案件不一定中止。2、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异议之诉必然导致执行案件中止。3、核心分析:提出异议之诉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可能会对执行行为进行纠正执行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不一定中止;若理由不成立执行案件通常会继续进行。关键在于异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法院的审查结果。4、实务建议:当事人在提出异议之诉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时要清晰阐述事实和理由。密切关注法院的审查进度按照法院要求及时补充材料或参与听证等程序。如果对法院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操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