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法院执行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但申请执行人也可自愿承担。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败诉方所以执行费用由其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的法律也不禁止。关键在于明确案件的胜负情况以及各方在诉讼中的责任。4、实务建议:法院在执行完毕后会出具执行费用的结算清单明确费用承担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承担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反映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如从被执行人财产中划扣等。申请执行人无需专门为执行费用承担问题收集额外证据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文件会体现费用承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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