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核心分析: 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且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由双方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有相应的法定计算方式。4、实务建议: 首先查看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若未约定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收集好主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若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法律程序大致为立案、提交证据、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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