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为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两者的差异。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则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原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侵权方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代理原告,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此外,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刘东阳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件,代理与诉讼双轨成长路径使其既熟悉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前端确权流程,又精通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等后端争议解决,尤其对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形成系统化方法论。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难题,为推动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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