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限制高消费的对象通常是失信被执行人但不能简单地说限制高消费就一定完全等同于失信被执行人二者有密切关联但又有区别。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若进一步符合失信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受限高消费。 权利义务: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避免受限的权利履行后可申请解除;法院有依法采取和解除措施的权力和义务。 关键构成要件: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4、实务建议: 若被限制高消费可向执行法院了解具体执行依据及自身是否符合失信情形。 如认为不应受限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或不应受限申请解除。 履行义务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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