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双方自愿离婚当天通常不能办理完成。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核心分析:首先双方自愿离婚需经过离婚冷静期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发给离婚证。关键构成要件包括双方真实自愿申请离婚、经过法定的离婚冷静期以及后续共同申请发证等环节。4、实务建议:双方需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冷静期内保持冷静思考慎重决定。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顺利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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