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仲裁开庭后判决书作出时间因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仲裁庭需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若案件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及时获得仲裁结果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关键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的合理事由等。4、实务建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开庭后与仲裁委保持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若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仍未收到裁决书可向仲裁委咨询原因。若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起诉等权利。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与仲裁申请时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支持自身主张。法律程序上先等待仲裁委通知领取裁决书若有异议按规定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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