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3、核心分析: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方。由其承担申请费符合公平原则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费后执行完毕由被执行人最终承担。4、实务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会根据执行结果确定申请费的承担方。若被执行人不主动承担法院可从执行款项中直接扣除。申请执行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关法律文书及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材料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若对执行费用承担有异议可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与法院沟通通过协商或由法院依法决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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